沙河市教师进修学校章程
(2005年8月25日,经沙河市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教学培训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的规范化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努力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保证学校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在学校办学自主权范围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对办学目标、组织框架和管理模式的系统设计,是学校对未来办学行为制定的实施方案,是学校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基本依据,也是学校依法接受行政监督和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沙河市教师进修学校”。
第四条 学校由沙河市人民政府领导、沙河市教育局主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实体。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把学校办成现代化教育人才成长的摇篮,科学化教学研究的指导中心,信息化教育技术的培训基地。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为“一切为了教师教育”。
第七条 学校的校风为“德正、爱岗、业精、高效”。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沙河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原则是:按照“小实体、多功能、大服务”的原则加强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努力建设一支集培训、教学、教研于一体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新型培训者队伍;优化资源配置,拓展服务功能,使其成为中小学教师终身学习和提高专业水平的学习中心;成为中小学教师接受现代远程教育的工作基地;成为本地区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研究和服务中心;成为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咨询和指导中心;不断拓宽办学思路,面向社会办学,努力构建“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模式和办学模式。
第十条 学校以实施沙河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为主要任务,并具有与教师教育相关的管理、研究、服务和教育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等职能。
1、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以及国家、省、市(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规、方针和政策,实施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小学校长的继续教育;为本地区中小学校开展教师校本培训提供指导和服务;承担本地区基础教育新课程、教材和教法培训等,成为本地区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研究和服务中心。
2、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内有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协调、评价和服务工作,成为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咨询和指导中心。
3、指导中小学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学习和研究,推动中小学教师开展教改实验,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4、为本地区中小学校开展校本培训和日常教学提供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的服务,为通过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开展教师继续教育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要为广大教师研修学习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设备和资源等良好环境,辅导和帮助广大中小学教师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开展自主学习。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内职能部门任期目标责任制;“研训一体、各尽其责”的工作运行机制。规章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实施民主管理,校务公开。逐步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奖惩考核制。
第十三条 校长行使下列权力:
1、决策权。校长对学校的办学目标、办学特色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做决定。
2、人事权。从学校的实际和需要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它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校长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并在法纪允许范围内筹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好学校经费。离任时,接受离任审计、监督。
5、招生权。面向中小学教师,中小学根据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权决定举办各种类、不同层次的学历和非学历培训班。
第十四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规范学校管理。
3、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挥学校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各类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教育质量稳步提高。
5、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校园环境等建设。
6、抓紧、抓实、抓好师训、干训和社会培训工作,注重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7、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8、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第十五条 副校长由校长提名,经中共沙河市教育局党委考察,由沙河市教育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除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外,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及在事关学校改革发展重大活动中发挥其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学校党支部的职责是:
1、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
3、加强与民主党派的联系,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
4、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5、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6、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和管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主要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奖罚规定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施行。
3、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
4、组织教职工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5、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6、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学校工会在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进行工作。工会委员会设主席、组织委员、财务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等。下设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兼)、两名教工代表组成。工会委员会按《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工会批准。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教师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教职工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内设办公室、干训处、师训处、文科教研组、理科教研组、英语教研组、音体美教研组、信息技术组、图书室、财务室等,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增减处室。处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
第二十一条 处室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研究,报沙河市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处室主任、副主任在分管校长、副校长的领导下工作,在一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业务工作,遇到涉及到全市中小学的问题时,要与分管校长、副校长汇报,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常规管理(教师队伍建设、研培业务管理、后勤管理)科学规范,体现示范性。采用微机管理,档案管理达到省二级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学培训管理
第二十五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关于“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有关要求,及参照《中小学管理规章》等,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中等师范学校德育大纲》、《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把培养人的工作放在首位,以创造高品位的育人环境,落实强有力的管理措施为依托,教书育人、深化素质教育,把学校办成名副其实的培训、培养人才的基地。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法定教材的要求实施教育教学研究、教师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部室按专业培训的内容和要求,制订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计划,并按培训教材大纲要求实施培训。
第二十九条 规范执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以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为主要手段,按有关规定对受训者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 在沙河市教育局领导参与下,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制订详实的干部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全市中小学行政干部进行多种层次的培训,实施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按照邢台市师教科的部署,组织安排本市教师自考辅导和考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更新教育观念,遵循教育规律,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坚持教育科研为先导,推进教育手段现代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 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艺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和政治学习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业务职能,在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师资培训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坚持“三重一面向”原则,即重基础知识,重实践能力,重创新精神,面向全体学生(学员)。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以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按照新的课程结构,开展教学研究,指导中小学教师科学有效地组织教学过程,提高中小学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加强各类培训班的学籍管理,健全教师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部室要认真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三十八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教师必须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沙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倡导换位思考,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行教师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沙河市教育局制定的对教师的有关规定,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学校提供必要的途径和方便。鼓励和支持教职工进行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及各类继续教育。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不得擅自向学生、学员收费。
第四十四条 教师要积极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计算机、互联网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学校内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在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科研、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师,以及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在学校办公室内禁止一切带有赌博色彩游戏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惩处。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处罚。对在校内违反法律法规并造成法律后果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如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学校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退休教职工的管理由学校党支部、工会共同具体负责。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有针对性地对学员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员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参加干训、师训过程中学习刻苦、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学员和在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员予以表彰和奖励。成绩突出者向上级推荐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各类学习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员予以教育、通报批评。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与效益相统一,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全面、超前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自筹为辅。坚持统筹计划,量力而行,确保重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 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和监督。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九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中小学教师收费。
第六十条 全面落实校产管理制度。强化校产管理,及时做好校产清理核查和登记工作,做好校舍和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后勤设施、器具账物相符,完好率高。
第六十一条 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学习环境。营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和宽松、和谐、团结、合作、互相尊重、互相学习、紧张有序的人际氛围。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卫生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造卫生整洁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六十三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即“四防”安全管理到位。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
第六十四条 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学校安全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合法性具有两个方面,一是文本内容合法,二是制定的程序合法,并且具备了三个要件:1、章程文本;2、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3、沙河市教育局批准章程的相关文件。所以本章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章程。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沙河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属沙河市教师进修学校。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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